釋字第87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9年12月9日

解釋爭點:

收養子女違年齡限制規定,其法律效果?

解釋文:

收養子女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之規定者,僅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並非當然無效。本院院解字第三一二零號第五項就此部分所為之解釋,應予維持。

理由書:

按收養子女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規定年齡之限制,業經本院院解字第三一二零號第五項參照本院院字第二二七一號解釋,以違反該條規定年齡限制之收養子女民法雖未設有類於撤銷結婚之規定,但結婚與收養子女同為發生身分關係之行為,關於撤銷違法結婚之規定在違法之收養亦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況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九條以下就撤銷收養之訴規定其特別訴訟程序,應以民法上認有撤銷收養之訴為前提,民法上既別無關於撤銷收養之訴之規定,則前開認為違法之收養,應類推適用關於違法結婚之撤銷程序之解釋,徵諸民法頒行後制定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猶併就撤銷收養之訴規定其特別程序之法意,洵難謂為不當,解釋在案,此項解釋行之已久,若驟予變更,足使以前已經取得是項收養身分關係之多數人,在家庭或社會發生種種糾紛,甚至遭受無窮損害。至聲請解釋原函所指收養者別有非法利益之意圖,則屬民法第七十二條之問題,要與原解釋僅就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規定收養年齡限制所為之解釋不生影響,不得執為聲請變更原解釋之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