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51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4年8月13日
解釋爭點:
士兵未准離營逾1個月,另犯他罪,仍受軍法審判?
解釋文:
士兵未經核准離營已逾一個月者,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已失現役軍人身分,如其另犯他罪,依非軍人之例定其審判機關。本院院字第二八二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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