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303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1年8月14日
解釋爭點:
公司法就變更登記由負責人申請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公司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
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此項變更
登記,依同條第二項之意旨,應由公司負責人申請,乃因公司為法人,自
應由其代表人為之,以確保交易安全,與憲法並無牴觸。
理由書:
公司為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其組織及資金等事項,如有變更,應依法定程序登載於主管機關設置之簿冊,以備公眾閱覽抄錄。公司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此項變更登記,依同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八十七條之意旨,應由公司負責人申請,乃因公司為法人,自應由其代表人為之,以確保交易安全,與憲法並無牴觸。至公司負責人申請登記事項如有虛偽情事,乃其應否依公司法第九條第二項負刑事責任之問題,併予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吳 庚
史錫恩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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