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250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79年1月5日
軍人外職停役轉任文官違憲?
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係指正在服役之現役軍人不得同時兼任文官職務,以防止軍人干政,而維民主憲政之正常運作。現役軍人因故停役者,轉服預備役,列入後備管理,為後備軍人,如具有文官法定資格之現役軍人,因文職機關之需要,在未屆退役年齡前辦理外職停役,轉任與其專長相當之文官,既與現役軍人兼任文官之情形有別,尚難謂與憲法牴觸。惟軍人於如何必要情形下始得外職停役轉任文官,及其回役之程序,均涉及文武官員之人事制度,現行措施宜予通盤檢討,由法律直接規定,併此指明。
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係指正在服役之現役軍人不得同時兼任文官職務,旨在防止軍人干政,以維民主憲政之正常運作,至已除役、退伍或因停役等情形而服預備役之軍人,既無軍權,自無干政之虞。
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二項規定,常備軍官在現役期間,經核准任軍職以外之公職者,自核准之日起為外職停役。外職停役人員係服預備役,經層報國防部核定後,通知後備軍人管理機關列入後備管理。依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是項停役人員為後備軍人,已無現役軍人身分。如具有文官法定資格之現役軍人,因文職機關之需要,在未屆退役年齡前辦理外職停役,轉任與其專長相當之文官,與現役軍人兼任文官之情形有別,尚難謂與首開憲法規定有何牴觸。
現行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僅有「停役」之規定,並未直接規定「外職停役」,「外職停役」一詞,見之於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等有關規定,而外職停役人員轉任文官後,又得回服現役或晉任軍階,易滋文武不分之疑慮,且軍人於如何必要情形下,始得以外職停役方式轉任文官,其停役及回役之程序如何,均涉及文武官員之人事制度,現行措施宜本憲法精神通盤檢討改進,由法律直接規定,併此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李鐘聲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鄭健才
吳 庚
史錫恩
陳瑞堂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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