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38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3年8月27日

解釋爭點: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意涵?縣議會立法得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解釋文:

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旨在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至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