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59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5年3月21日
解釋爭點:
非以保證為業務之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人保證之效力?
解釋文:
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如違反該條規定,以公司名義為人保證,既不能認為公司之行為,對於公司自不發生效力。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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