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3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6年3月13日

解釋爭點:

公營事業民營化前,其原有人員為刑法上公務員?

解釋文:

依公司法組織之公營事業,縱於移轉民營時已確定其盈虧及一切權利義務之移轉日期,仍應俟移轉後之民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時該事業方得視為民營。惟在尚未實行交接之前,其原有依法令服務之人員仍係刑法上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