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3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6年3月13日
解釋爭點:
公營事業民營化前,其原有人員為刑法上公務員?
解釋文:
依公司法組織之公營事業,縱於移轉民營時已確定其盈虧及一切權利義務之移轉日期,仍應俟移轉後之民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時該事業方得視為民營。惟在尚未實行交接之前,其原有依法令服務之人員仍係刑法上之公務員。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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