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280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0年6月14日

解釋爭點:

銓敘部限制再任公職之特定退休教人員續存優惠存款之命令違憲?

解釋文:

領取一次退休金之公教人員,再任依契約僱用而由公庫支給報酬之編制外員工,其退休金及保險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每月所生利息,如不能維持退休人員之基本生活(例如低於編制內委任一職等一級公務人員月俸額),其優惠存款自不應一律停止。銓敘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十二日(74)臺華特三字第二二八五四號函,與上述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理由書:

公務人員應盡忠職守,為民服務,國家對於公務人員亦應照顧其生活,於其年老退休時.給予適當之退休年金,以保障其退休後之生活,方符憲法第八十三條設置國家機關掌理公務人員退休、養老等事項之意旨。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係依考試院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所訂定,為政府在公務人員待遇未能普遍提高或年金制度未建立前之過渡措施,其目的在鼓勵領取一次退休金之公務人員儲存其退休金,藉適當之利息收入,以維持其生活。銓敘部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十二日以(74)臺華特三字第二二八五四號函示,退休人員如再任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臨時僱工等由公庫支給待遇之公職,不得續存優惠存款,係為維護退休制度及避免公庫重複負擔,就通常情形而言,固屬適當。惟領取一次退休金之公教人員,再任依契約僱用而由公庫支給報酬之編制外員工者,多係基層人員,其原領退休金及養老給付為數較少,早期退休者尤然。若其全部退休金及保險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每月所生利息,不能維持退休公教人員生活,例如低於委任一職等一級公務人員月俸額者,尚難認為已足以保障其退休後之基本生活,其再任上述約僱員工,所得不多,僅係彌補性質,自不應一律停止其優惠存款,此與非基層人員退休,或再任由公庫支給報酬之非約僱人員不同,不能相提並論。銓敘部前開函釋,與上述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李鐘聲
楊建華
楊日然
劉鐵錚
鄭健才
吳    庚
陳瑞堂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