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83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72年10月7日

解釋爭點:

釋177號「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意涵?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文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係指人民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所為之解釋而言。至本院就中央或地方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憲法、法律或命令發生疑義或爭議時,依其聲請所為解釋之效力,係另一問題。

理由書: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依此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有三:(1)須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2)須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3)須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三項要件具備,始得為之。故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係以曾受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為必要,從而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之解釋文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係指人民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所為之解釋而言,該項解釋之效力,及於該聲請人所據以聲請解釋之案件,俾得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至本院就中央或地方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憲法、法律或命令發生疑義或爭議時,依其聲請所為解釋之效力,係另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