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302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1年8月14日
解釋爭點:
刑訴法規定以判決違背法令始得上訴第三審違憲?
解釋文: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旨在合理利用訴訟程序,以增進公共利益,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理由書:
憲法第十六條固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惟此項權利應依如何之程序行使,審級如何劃分,應否將第三審法院定為法律審,使司法訴訟程序之利用臻於合理,屬立法裁量問題,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妥為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其限制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即係基於上述意旨,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為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所許,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並無牴觸。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吳 庚
史錫恩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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