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302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1年8月14日

解釋爭點:

刑訴法規定以判決違背法令始得上訴第三審違憲?

解釋文: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旨在合理利用訴訟程序,以增進公共利益,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理由書:

憲法第十六條固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惟此項權利應依如何之程序行使,審級如何劃分,應否將第三審法院定為法律審,使司法訴訟程序之利用臻於合理,屬立法裁量問題,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妥為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其限制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即係基於上述意旨,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為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所許,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並無牴觸。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吳    庚
史錫恩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