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36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3年6月23日
解釋爭點:
銷售蓋偽造稅戳之私宰肉,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解釋文:
稅務機關之稅戳蓋於物品上用以證明繳納稅款者,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應以文書論,用偽造稅戳蓋於其所私宰之牛肉從事銷售,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應依同法第二百十一條處斷。本院院解字第三三六四號解釋所謂公印文書之印字,當係衍文。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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