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6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2年5月15日
解釋爭點:
行政官署得就抗不繳罰鍰者財產逕執行?
解釋文:
強制執行法施行後,強制執行僅得由法院為之。行政官署依法科處之罰鍰,除依法移送法院辦理外,不得逕就抗不繳納者之財產而為強制執行。本院院解字第三三零八號解釋,仍應適用。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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