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7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5年11月14日
解釋爭點:
任薦任審計職3年以上者,得應會計師檢覈?
解釋文:
凡在政府機關曾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均應認為合於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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