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281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0年6月28日
解釋爭點:
關稅法對未報稅而內銷者以私運論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關稅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保稅工廠所製造或加工之產品及依前項規定免徵關稅之原料,非經海關核准並按貨品出廠形態報關繳稅,不得出廠內銷。」同法第五十一條之一規定:「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將保稅工廠之產品或免徵關稅之原料出廠內銷者,以私運貨物進口論,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旨在防止逃漏關稅,維持課稅公平,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
理由書:
按原料為貨物之一種,自國外進口原料,本應依法徵收關稅。惟國家為鼓勵進口原料,在國內製造或加工為產品後外銷,以促進經濟發展,富裕民生,特在關稅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外銷品製造廠商,得經海關核准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者,得免徵關稅。」保稅工廠之廠商,如欲改變原意,將保稅工廠所製造或加工之產品及存入保稅工廠免徵關稅之原料出廠內銷,則已與自外國進口產品及原料內銷者相同,自應經海關核准並補徵關稅後方得為之。關稅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保稅工廠所製造或加工之產品及依前項規定免徵關稅之原料,非經海關核准並按貨品出廠形態報關繳稅,不得出廠內銷。」及第五十一條之一規定:「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將保稅工廠之產品或免徵關稅之原料出廠內銷者,以私運貨物進口論,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旨在防止逃漏關稅,維持課稅公平,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李鐘聲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鄭健才
吳 庚
史錫恩
陳瑞堂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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