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22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2年8月4日
解釋爭點:
立委、監委為有給公職?
解釋文: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係依法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自屬公職,既依法支領歲費公費,應認為有給職。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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