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39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63年10月4日
解釋爭點:
在不妨害原設定典權範圍內,得再設定抵押權?
解釋文:
不動產所有人於同一不動產設定典權後,在不妨害典權之範圍內,仍得為他人設定抵押權,本院院字第一九二號解釋毋庸變更。
理由書:
按典權乃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之權,與抵押權之係不移轉占有,為擔保債務之履行而設之擔保物權,其性質並非不能相容。不動產所有人於同一不動產設定典權後,其所有權尚未喪失,在不妨害典權之範圍內,再與他人設定抵押權,民法物權編既無禁止規定,自難認為不應准許。本院院字第一九二號解釋毋庸變更。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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