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53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4年9月23日
解釋爭點:
告訴人誣告,檢察官應對被誣告人為不起訴處分?
解釋文:
檢察官發見原告訴人為誣告者,固得逕就誣告起訴,毋庸另對被誣告人為不起訴處分,但原告訴人對原告訴事件如有聲請時,檢察官仍應補為不起訴處分書。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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