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53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4年9月23日

解釋爭點:

告訴人誣告,檢察官應對被誣告人為不起訴處分?

解釋文:

檢察官發見原告訴人為誣告者,固得逕就誣告起訴,毋庸另對被誣告人為不起訴處分,但原告訴人對原告訴事件如有聲請時,檢察官仍應補為不起訴處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