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55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4年10月24日
解釋爭點:
質權人聲請法院拍賣,須先取得執行名義?
解釋文:
質權人因有民法第八百九十三條情形而拍賣質物者,仍應依照本院院字第九八零號解釋辦理,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即應先取得執行名義。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