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2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6年1月23日
解釋爭點:
商標局應送達書件之收件人在淪陷區域,如何為之?
解釋文:
商標局應送達於呈請人或關係人之書件,如呈請人或關係人係在淪陷區域,即屬無從送達之件,自得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公報公示之。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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