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1年6月20日

解釋爭點:

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為官吏?

解釋文:

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既係由政府派充,且定有一年任期,不問其機構為臨時抑屬常設性質,應認其係憲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