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1年6月20日
解釋爭點:
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為官吏?
解釋文:
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既係由政府派充,且定有一年任期,不問其機構為臨時抑屬常設性質,應認其係憲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官吏。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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