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263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79年7月19日

解釋爭點:

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唯一死刑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其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惟依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復得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與憲法尚無牴觸。

理由書: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其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之規定,則旨在提高意圖勒贖而擄人罪之刑度,期能遏阻此種犯罪,維護治安,使社會大眾免於遭受擄人勒贖之恐懼。此項規定,不分犯罪之情況及其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有導致情法失平之虞,宜在立法上兼顧人民權利及刑事政策妥為檢討。惟依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上述擄人勒贖案件,仍適用刑法總則及刑法分則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裁判時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本有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亦得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是上開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尚難謂與憲法牴觸。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李鐘聲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鄭健才
吳    庚
陳瑞堂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