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69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70年7月31日

解釋爭點:

判決以失效命令為裁判基礎,生違憲問題?

解釋文:

聲請人指為違憲之命令,於其請求裁判之事項發生時,業經廢止者,該命令既已失其效力,縱令法院採為裁判之依據,亦僅係可否依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尚不發生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理由書:

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民國六十三年間,向台灣省林務局玉山林區管理處聲請退休,該處所發給之退休金,未將「專業補助費」列入退休俸額內計算,係依行政院令頒「六十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辦法」第十一條辦理,經訴請給付,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四號判決亦適用該辦法第十一條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確定。該項命令,有牴觸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及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所稱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係指命令尚屬有效,而其內容牴觸憲法或法律者而言。上開辦法,業經行政院於六十二年六月十五日以台六十二人政肆字第一九五○○號函令自六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廢止,並經台灣省政府於同月二十七日以府人丙字第六八七六五號函轉知所屬機關,該辦法既已於聲請人退休前廢止,其退休金之計發,亦非依該辦法辦理,有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於七十年六月十八日七十林人字第二四二○三號復函可稽。是聲請人指為違憲之上述命令,於其請求裁判之事項發生時,業經廢止,失其效力,縱令法院採為裁判之依據,亦僅係可否依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尚不發生是否牴觸憲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