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8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1年10月27日

解釋爭點:

公營事業機關人員為刑法上公務員?

解釋文:

原呈所稱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股份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縱依公司法組織,亦係公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員,自應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