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26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2年10月9日
解釋爭點:
典押當業管理規則第17條牴觸民法第949條?
解釋文:
典押當業既係受主管官署管理並公開營業,其收受典押物除有明知為贓物而故為收受之情事外,應受法律之保護。典押當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旨在調和回復請求權人與善意占有人之利害關係,與民法第九百五十條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自不發生與同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牴觸問題。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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