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56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4年11月21日
解釋爭點:
公務員被判緩刑並在緩刑期內,得任公務員?
解釋文:
公務員被判褫奪公權,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除別有他項消極資格之限制外,非不得充任公務員。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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