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1年9月29日
解釋爭點:
公務員得兼新聞紙類等之發行人、編輯?
解釋文:
公務員對於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人、編輯人,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兼任。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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