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35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3年6月14日
解釋爭點:
行政機關處罰鍰之公文書得為強執法執行名義?
解釋文:
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行政機關依法科處罰鍰之公文書,如法律定有送由法院強制執行或得移送法院辦理者,自得認為同法第四條第六款所規定之執行名義,否則不能逕據以為強制執行。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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