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34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3年4月28日

解釋爭點:

母之養女與本身之養子得結婚?

解釋文:

母之養女與本身之養子係輩分不相同之擬制血親,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結婚,本院釋字第十二號解釋與此情形有異,自不能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