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34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3年4月28日
解釋爭點:
母之養女與本身之養子得結婚?
解釋文:
母之養女與本身之養子係輩分不相同之擬制血親,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結婚,本院釋字第十二號解釋與此情形有異,自不能援用。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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