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12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55年4月27日

解釋爭點:

反覆科罰鍰仍不履行,得逕直接強制處分?

解釋文:

行政官署對於違反行政執行法第四條所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者,經依該法規定,反覆科處罰鍰,而仍不履行其義務時,尚非該法第十一條所稱不能行間接強制處分。自難據以逕行直接強制處分。

理由書:

本案據來文所述情形,既經依法反覆科處罰鍰,即非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所稱之不能行間接處分。如義務人仍不履行其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時,應由行政官署曉諭、告誡繼續科罰,以促其履行義務,不能遽行施以直接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