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0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1年11月22日
解釋爭點:
特定之鐵道在戰時被盜,適用戰時交通器材防護條例?
解釋文:
公私營事業機關所敷設之鐵道,事實上已負公共運輸責任,又同受交通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者。其器材被盜,在戰時自得適用戰時交通器材防護條例之規定,至輕便軌道(俗稱擡車線)既有別於通常鐵道,即不得併予援用。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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