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231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77年10月7日
解釋爭點:
「預算總額」包括特別預算在內?
解釋文: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謂「預算總額」,係指政府編製年度總預算時所列之歲出總額而言,並不包括因有緊急或重大情事而提出之特別預算在內。
理由書: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前段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中所稱「預算總額」係指各級政府為平常施政而編製年度總預算時所列之歲出總額。此項年度總預算,政府於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歲出全部彙總編成,且每一會計年度祇辦理一次。至特別預算,就現行預算制度而言,則以具有預算法第七十五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始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之。此項因應緊急或重大情事而特別編製之預算,自不包括在前述預算總額之內。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李鐘聲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鄭健才
吳 庚
史錫恩
陳瑞堂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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