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201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75年1月3日

解釋爭點:

公務員退休金爭議,得行政救濟?

解釋文:

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非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予以闡釋在案。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號判例前段所稱:「公務員以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純屬行政範圍,非以人民身分因官署處分受損害者可比,不能按照訴願程序提起訴願」等語,涵義過廣,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於該解釋公布後,當然失其效力。至上開判例,有關軍人申請停役退伍事件部分,並未涉及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與本件聲請意旨無關,不在解釋範圍。

理由書:

按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如有爭議,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本院院字第三三九號及院字第一二八五號解釋有關部分,應予變更;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九十八號判例,與此意旨不合部分,應不再援用等事項,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予以闡釋在案。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號判例前段所稱:「公務員以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純屬行政範圍,非以人民身分因官署處分受損害者可比,不能按照訴願程序提起訴願」等語,未就因公務人員身分所受行政處分之內容分別論斷,涵義過廣,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於該解釋公布後,依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當然失其效力。至上開判例,有關軍人申請停役退伍事件部分,並未涉及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與本件聲請意旨無關,不在解釋範圍。

大法官會議 主 席  院    長  黃少谷

大法官  翁岳生

范馨香

翟紹先

楊與齡

李鐘聲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鄭健才

吳    庚

史錫恩

陳瑞堂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