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解析】在台灣,你不會「被李明哲」的十個原因
文/霖澤石內卜(史萊哲林學院畢業,現任職於霖澤集團魔藥學中心)
一、24小時內要帶你見法官
根據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24小時內要將你移送給法院審理,法院會決定羈押、交保或請回(可能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
二、要通知親友
根據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是因為犯罪嫌疑被抓,要把原因以書面通知親友。
三、你可以拒絕夜間偵訊、你可以聘請律師,請不起可以請法扶協助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你可以拒絕夜間偵訊,而且對方必須要同意。你可以聘請律師,根據法律扶助法的規定,你請不起可以請求法扶基金會的協助。
四、執法人員不可以對你有精神或身體上的虐待,並應注意你的身體健康
如果執法人員對你進行精神或身體上的虐待,其因此取得的證據無效,並會被法律追訴。同時,他們也需要注意你的身體健康。
五、你可以保持沉默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你可以不回答執法人員的問題,而且他們不可以對你怎麼樣。
六、你可以要求「我要見法官」,其他人也可以幫你喊
根據提審法的規定,你可以隨時要求見法官,請法官確認控制你人身自由的正當性,法院要在24小時內處理。而且,最棒的是,其他人也可以幫你喊喔!(請上網搜尋「政大搖搖哥」)
七、法官如果決定羈押你,你可以提出抗告
對於法官羈押的決定如果不滿,你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抗告。
八、如果被羈押,可以依規定通訊與接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羈押的嫌疑人可以通信,也可以接見家屬與律師。如果被裁定禁見,雖然無法與家屬見面,但律師仍然可以接見。
九、台灣政府不能無限制的羈押你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中羈押最長2個月,必要時檢察官可以舉正向法院聲請延長,但延長不可超過2個月。訴訟中不可以超過3個月,如果要延長,每次延長不能超過2個月,最重本刑10年以下的人,一審、二審每個審級最多延長3次,三審最多延長1次。
十、不管你是哪裡人,上面每一條都適用
不管你有沒有中華民國的國籍跟戶籍(對,這兩件事情在台灣是不一樣的),上面每一條對你都一樣有效喔!
第七點的內文把刑事訴訟法誤植成形式訴訟法了X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