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解析】特別權力關係何時才能掃進歷史的塵埃?(釋字第736號解釋評析)

文/陳彥亘(台大法碩士生,律師考試及格)

什麼是「特別權力關係」?

憲法的基本權利,照理來說是不分任何職業或身分的人都可以享有的權利,不過過去對於某些特別強調紀律與服從的職業或身分,例如軍公教、學生、受刑人等,如果讓這些人完整享有憲法基本權利的保障,可能會產生管理上的困難,因此當時認為國家對於這些人的行為不需受到法律的拘束,這些人也不受基本權利的保障,所以如果對國家有所不滿,也無法提起訴訟。在學說上,我們以「特別權力關係」來稱呼。

「特別權力關係」是怎樣被突破的?

不過這樣的概念,其實就是在民主法治國家下,容許威權獨裁體制存在於特定領域中而產生漏洞,所以在歷史發展中,大法官逐漸地打破特別權力關係。最早在釋字第187號,大法官認為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的權利受到憲法保障,公務人員可以提起訴訟,作為突破特別權力關係的第一號解釋,之後在釋字第298號,大法官認為公務員受到的懲戒如果嚴重到喪失公務員身分或對於公務員產生重大影響,也可以提起訴訟,之後在釋字第430號、第462號,軍人與教師也可對於喪失身分或對其有重大影響的措施提起訴訟。

雖然大法官對於軍公教適用特別權力關係的範圍已經大大限縮,但軍公教對於未喪失身分或非重大影響的措施還是不能提起訴訟,在釋字736號的兩位聲請人,蔡滿庭老師被留支原薪、蔡燿全教授必須定期接受教師評量,還是被法院認為並非重大影響的措施而不能提起訴訟,在釋字第736號中,大法官決定完全拋棄特別權力關係的適用,而認為教師只要認為學校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教師均得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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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36號解釋是一大進展嗎?

看到這裡,大家似乎會認為我們應該給大法官拍拍手,But…魔鬼通常藏在細節裡,作者認為釋字第736號解釋大法官在特別權力關係的突破上幾乎是微乎其微,就讓我來一一為大家說明吧!

首先,大家還記得這號解釋的結論是什麼嗎?沒錯,是合憲!大法官在特別權力關係的突破上居然是透過教師法第33條來解釋,而不是直接變更過去對於軍公教的解釋(釋字第289、430、462號),所以對於軍人或公務員而言,法院還是可能認為不能適用釋字第736號的論理而繼續適用釋字第298號和第430號的見解,特別權力關係還是陰魂不散。

此外,如果大法官宣告違憲,聲請釋憲的人可以拿著大法官解釋要求法院開啟再審,重新審理一次案件,讓聲請人可以獲得救濟,但釋字第736號合憲的結論也使得蔡滿庭老師和蔡燿全教授不能向法院聲請再審。也就是說,兩位教師辛苦地提起釋憲使得廣大教師不受特別權力關係的緊箍咒所束縛,但自己的案件最後還是無法救濟,使得聲請釋憲形同是做功德,對於聲請人毫無保障可言。
結語:大法官,勇敢一點吧!

大法官在特別權力關係的突破上,雖然做了20多號的解釋,應該肯定大法官的貢獻,但從釋字第187號到736號,已經將近32年了,大法官還是無法將特別權力關係完全突破,使得我國的民主法治還是產生漏洞。作者認為大法官做的不但太慢而且太少,不僅阻礙法治的發展,也扼殺了人民透過提起釋憲來導正違憲秩序的機會。希望在未來有類似的聲請案時,大法官能拿出勇氣,將特別權力關係掃進歷史的塵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