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生活】被檢察官偵查,應該要注意些什麼?Part3:偵查完會怎樣?!
文/榮羽(現職學習司法官)
經過兩次的專文,我們一路從偵查的發動看到偵查過程中的眉眉角角。但偵查完會發生什麼事呢?偵查的終結有哪些方式呢?讓我們依序看看吧。
Q1:偵查終結誰來決定?
在理解偵查終結之前,首先要注意的事情是我國唯一的偵查主體是檢察官,是以警方那邊只要立案,理論上警方不能自己將案件終結,一定要將案件「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簡稱「地檢署」)處理。所以不管警方認為是否構成犯罪皆同,所以警方移送你不代表當然認為你構成犯罪。
檢察官在完成上述調查程序後,檢察官會做成決定,如果調查的案件是「他字」案(例如:105年度他字第OO號這樣的案號),檢察官可能會將案件「行政簽結」。如果案件被行政簽結,代表檢察官目前查無不法,除非日後有新證據,否則案件就暫時告終。
如果是「偵字」案(例如:105年度偵字第OO號這樣的案號),檢察官在絕大多數的案件都必須撰寫書類,而偵字案的正式結案方式有四種: 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不起訴。我們在後續的QA說明。
Q2: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是怎麼回事?
這種結果代表檢察官認為你高度可能涉嫌犯罪,在這種情形下起訴是原則,那接下來案件就會轉到法院進行攻防。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則上是在你於偵查中認罪的狀況下(但不一定如此),檢察官認為案件單純,聲請法院為簡易判決,這必須特別注意簡易判決處刑在實務上幾乎是全部不開庭的。
也就是說你在絕大多數的情形都不會見到法官,法院不久之後就會寄給你簡易判決處刑書,而簡易判決只能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一定會是有罪的判決),原則上你都可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不需要入監(除非在某些例外情形檢察官不給你這樣做)。
但如果你覺得你在偵查中「沒有認罪」,但檢察官仍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你必須要「儘速」向法院遞送答辯狀進行答辯表明否認犯罪並請求法院進行開庭審理(如果對於撰寫書狀的問題,也可以於上班時間前往法院找訴訟輔導科詢問並取得相關書狀範本例稿),千萬不要傻傻地等開庭通知,否則有罪判決可能很快就會下來了喔!
→法院刑事訴訟程序不知道怎麼辦?請參看【極憲焦點專文【極憲生活】《法庭專欄》第一次參與法院刑事訴訟教戰守則Part I:法院刑事訴訟是啥麼?】
Q3:緩起訴處分又是怎麼回事?
(一)緩起訴處分的法律效果
緩起訴處分就是檢察官認為你高度可能涉嫌犯罪,但覺得你還沒有必要被法院判刑,可以以其他替代方式進行處罰,所以附加了一些條件給你。
常見的緩起訴的條件是支付公庫一定數量的金錢、服一定時間的社會勞動或來上法治教育等。檢察官會諭知一個履行期間,你必須在期間內履行完畢檢察官要求的內容,如果你沒有完成,緩起訴會被撤銷,案件會重新開始偵查。又如果你在緩起訴期間內另犯他罪被起訴,或之前犯罪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判決有罪,那緩起訴也會被撤銷。
(二)要不要接受緩起訴處分的注意事項
緩起訴處分基本上還是被認定有觸犯刑法,如果你在他「規定的期間內」完成那些條件而且「沒有再犯」其他犯罪或被判刑,那緩起訴就會終結而跟不起訴的效力相同。
雖然條文沒有規定,但實務上要求檢察官作緩起訴處分必須要得被告之同意,且前提條件是被告認罪。所以注意當你同意緩起訴之時,就代表你承認犯罪。
因此,要特別注意的是,有時候緩起訴會連帶導致其他非刑罰的不利益後果。例如,在醫生承認涉犯販賣偽藥的時候,可能會被吊銷執照:又如常見的肇事逃逸罪可能會被吊扣駕駛執照。
另外在你同意接受緩起訴處分前,也必須特別確認檢察官「認定的罪名」為何,如檢察官認定故意販賣偽藥,但你可能承認過失而已,這時候如果你說認罪並同意緩起訴條件,則檢察官的緩起訴書上,可能就會記載認定你故意販賣偽藥,而你對緩起訴處分是沒有救濟管道的。
Q4:什麼是「職權不起訴」?
職權不起訴處分,代表檢察官認為你有犯罪,但是情節輕微,所以仍然給予你不起訴處分。
職權不起訴與緩起訴的不同,在於你「不需要履行任何的任務」,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就發生不起訴的效力。
但一樣的是,實務上一般要求你「必須認罪」,檢察官才能給你職權不起訴,所以同樣也可能會有上述後續的行政處罰或是其他不利益之效果問題。
Q5:什麼是「不起訴處分」?
如果你拿到不起訴處分,恭喜你,檢察官認為現在無法對你提起公訴。
但須注意的是,如果案件有「告訴人」或是你「涉犯的是重罪」,那案件可能還要送高檢署再議,就是由高檢署重新檢查不起訴處分是否合法,必須要等到高檢署「駁回再議」後不起訴處分才會確定。
又雖然檢察官作不起訴處分,但原則上如果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只要在追訴權時效內,檢察官仍可能對同樣的案件再次重啟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