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生活】被檢察官偵查,應該要注意些什麼?Part2:被訊問中的權利?

文/榮羽(現職學習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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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次的文章當中,我們介紹了誰會對你發動偵查,還有這些人寄傳票或通知書的時候要注意哪些事情。這一次讓我們來看一看,當你被偵查機關訊問時,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斯斯有三種,而被詢問的人也有三種,需要注意的事情也不一樣喔。那我們就開始吧~

Q1:我有可能被以什麼身分傳訊?

接下來就到了你要第一次與偵查機關面對面的時間,此時你享有什麼樣的權利與你的身分高度相關,所以請務必注意檢察官/警察此時告訴你的身分!!!

理論上身分應該與傳票/通知書上相同,但也不排除後來又有其他因素導致身分改變,是以到場後訊問人首先會跟你確認人別(就是確認你是誰,這部分是不能拒絕確認的),之後就必須告知你案由與你被傳喚的身分。

請特別注意,如果傳喚的身分是關係人,你可以要求訊問人告知你究竟是何種身分(被告或證人),因為刑事訴訟法上其實並沒有「關係人」這個身分,雖然實務上可以接受傳票上僅寫關係人,但因為訊問時證人和被告之權利義務有著顯著的不同,所以你一定要請訊問人告知你現在受訊問之身分,他依法也有義務告知你受訊問的身分後踐行各種身分之告知義務。

Q2:如果對方說我既是被告又是證人,違法嗎?怎麼辦?

實務上有訊問人會同時告知被告與證人之身分,這種諭知其實是違背刑事訴訟法的,他可以先以被告身分訊問後轉為證人繼續訊問,但不能在一開始的時候同時諭知兩種身分,因為這樣會導致被訊問的人陷入不知如何應訊的危險。

所以,這時候務必請訊問人明確告知現在訊問之身分為被告或證人,請他依法完結一個訊問程序後,再進行下一個身分的訊問。就各種身分的權利義務請看後續的QA說明。

Q3:我是被告/犯嫌,我有什麼權利和應注意事項?

(一)權利事項之告知:
刑事訴訟法中在檢察官面前為被告,在司法警察前為犯罪嫌疑人,這兩種身分其實本質上是相同的,就是現在訊問你的人懷疑你涉嫌刑事犯罪。

這時候訊問你的人在確認完人別後,必須告知你被告之身分,並踐行刑事訴訟法之權利告知。他會告知你享有以下權利:
第一、緘默權(你可以保持緘默);
第二、聘請律師之權(你可以聘請律師);
第三、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之權(你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證據);
第四、符合法定身分者,得請求法律扶助之權。會跟你陸續確認的,就是你是否有符合法定扶助事由(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如果有,你可以請求國家幫你請法律扶助律師後再接受訊問。

(二)聘請律師陪偵應注意之事項:
如果你要聘請律師,理論上檢察官只需要等你4個小時,但在你並非有必要被人身拘束的情形,一般會請你回去請律師並且改訂庭期,你當然也可以先請好律師一同到場。如果是第一次接受偵訊或是重罪等情況,也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的免費律師陪同偵訊服務(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service_product_detail&Sn=132&sid=3

(三)保持緘默應注意之事項:
被告在以被告身分被訊問中,對於他所陳述的內容不受偽證罪處罰。你也可以選擇完全保持緘默,但要行使緘默權,必須對所有的內容保持緘默,如果你選擇性的緘默,事後是可以因為你選擇性的緘默對你做不利的評價的。

(四)訊問被告應全程錄音、錄影及應注意筆錄製作正確
由於後續偵辦和法院審理之需要,一般而言,你接受訊問的問題和你的答覆會被記錄(也就是俗稱的筆錄),作為日後無論起訴、不起訴書或是判決書可以參考的基礎。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因此,理論上,只要你開始接受詢問的那一刻,就應該要有錄音或是錄影。

但是要特別注意的是,在警察詢問過程中,一般我國警政實務上警方都是先對你問完後再開始製作筆錄,並且只有在製作筆錄的過程中會全程錄音錄影。

所以除了在還沒有開始錄音或錄影之前,應盡可能不要接受詢問;或是在真正開始製作筆錄並錄音錄影後,你依然要將你陳述過的重要事項再次陳述,否則可能根本不會有紀錄。

並且因警政實務上製作筆錄多半是警方依照其經驗預先繕打,必須特別注意核對其內容,否則在有多數被告的情形,警方有可能只是將筆錄複製貼上,你根本沒講過的話可能也會成為筆錄的內容。

筆錄製作完成後,會請你在最後面簽名,此時你可以要求有充足的時間閱覽完整的筆錄,請務必必須逐字確認筆錄記載內容是否正確、與你的本意是否相符,如果有錯誤,應立刻要求進行更正,接著才簽名。千萬不要因為一時恐懼或怕麻煩等因素而不敢要求更正,以致日後案件處理上更為困難。

(五)只有檢察官才可以命被告轉證人身分具結陳述
只有在檢察官面前才有可能被轉為證人身分命你「具結」作證。

不同於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不受偽證之處罰,縱然你是被告,只要轉為證人身分,所陳述的內容不實就要受到偽證罪之處罰。

因此,若檢察官諭知轉為證人身分後,你覺得你陳述的內容可能導致你受到刑事處罰時,你可以拒絕作證(拒絕證言權),但是如果你依然作證,就可能有偽證之問題。

但是上述這種導致自己可能受刑事處罰之拒絕證言權,是必須「逐個問題」逐一行使的,因此,檢察官可能會要求你對他問的每個問題,都說明如何會導致你受到刑事處罰。

Q4:如果我是證人,我有什麼權利或應注意事項?

(一)刑事證人身分的意義
如果你是以證人身分被傳喚到案,那代表偵查機關認為你可能親身見聞他人犯罪相關之事實。

雖然一般來說這代表你現在不是被懷疑的對象,但這並不代表未來你一定不會被轉為被告。但如果被轉為被告,同樣的必須對你做上述Q3說明提到的權利告知,你也可以享有被告所有的權利。

(二)具結的意義
證人最大的特點,就在於在檢察官訊問時,檢察官會命你具結(就是在一張叫做結文的紙上簽名)作證,具結後,你陳述的證詞如被發現不實,就有可能面臨偽證罪之處罰。

但是這邊要注意的是,警察沒有命具結的權限,所以其實你在警察面前為不實的證詞,是不會受到偽證罪追訴的(也不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三)拒絕證言權
原則上證人都必須具結(除非你未滿16歲或有心智障礙),但你可能可以享有拒絕證言權。

除了前面那種你覺得你可能因為證詞被檢察官發現你有犯罪的情形外,最常見的就是被告與你有一定親屬關係(請參見刑事訴訟法第180條),其次就是你是律師、醫師、會計師等有特別保密義務之人(請參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這種因為「身分關係」的拒絕證言,是可以拒絕「全部」的證言,不像前面那種擔心自己受到追訴的拒絕證言權必須逐個問題拒絕。

但是就算你有拒絕證言權,如果你跟檢察官表示願意作證,並且仍然具結後,那你的證詞就還是可能受到偽證罪的追訴喔。

另外注意,只要你具結後,證人是不享有緘默權的。也就是說如果你知道該事實,檢察官問你你不能不說,否則也會有偽證罪的問題喔。

Q5:如果我是告訴人,我要注意什麼?

如果你是告訴人,代表這個案子是你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的,那你當然就比較能清楚案件是在做什麼。
所以本文只提醒你注意,如果檢察官以告訴人之身分訊問你,那你就不受偽證罪之追訴,但如果檢察官命你具結以證人身分作證,那你就跟前面的證人一樣,要注意偽證罪之問題。

把一些偵查中要注意的事項講完後,然後咧?會發生什麼事?敬請期待本專文下一篇「被檢察官偵查,應該要注意些什麼?Part3:偵查完會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