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偷登入別人的電腦帳號,只是好玩?真的嗎?個人資料保護法,除了保障個人資料不被違法蒐集、處理、利用,還保障個人的資料免於被他人非法變更、刪除的權利。此權利與刑法的妨害電腦使用罪類似。
談到網路言論,一般人應該就可以想像到「網路罷凌」,而一種常見的網路罷凌型態就是「人肉搜索」。但人肉搜索只是一種社會現象,在法律上並不是一個獨立的處罰事由。
此行為有可能被涵蓋入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所提到的「蒐集」和「利用」個人資料的範疇。在跟大家說明人肉搜索的法律意涵前,我們先來談談,人肉搜索到底是怎麼來的?
因此,就算被認定為「個人資料」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使用個人資料。一般人在網路上最常遇到,將他人的姓名、電話、地址公布在網路上就是屬於「利用」行為。本篇先跟大家談,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夠合法「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
在個人資料散佈案件中,有一種比較常見的型態是公布雙方的判決書。
對於一般民眾而言,往往會認為法院文書就是公開資訊,網路上也查得到,為什麼不能公布,讓社會大眾評評理?然而,法院卻不這麼認為。
除了判決書外,有一些訴訟文件或是行政文書,法院也認為公布後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接下來會一併跟各位讀者說明。
個人資料的種類眾多,雖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已經列舉了許多事項,但仍留有「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的概括條款。因此,什麼樣的資料,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就有相當大的解釋空間。
再者,個人資料保護法把個人資料區分成第6條原則上不可以蒐集的敏感性資料,即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以及本條以外的一般性個人資料。而一般性的個人資料,則必須要符合個資法內其他細部有關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和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19條)個別的規定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則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處以刑罰。
本文將延續前一週的主題,繼續討論「隱私」的問題。不論是在誹謗罪中傳遞涉及他人私德的言論、或妨礙秘密罪中偷拍他人的非公開活動或身體私密部位,都是涉及隱私的侵害。從本週開始,我們將進入隱私的另一個面向「個人資料的保護」,如:每個人的「車牌號碼」就是個人資料的一環。我國目前是透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來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權。
由於隱私是個抽象的概念,本篇以下會先就隱私的概念和大家作說明,以利後續的討論。
法院認為非公開之活動,雖然應著重在活動者主觀上是否有不想讓其他人拍攝的意思;但活動者主觀的意願外人不易確知,且該項意願未必恆定不變,若單憑活動者主觀上是否具有不公開的意願,作為認定是否為「非公開活動」的唯一標準,太不明確。因此,必須要同時透過「主觀」和「客觀」兩個條件判斷。
公共利益,是指有關社會大眾之利益;至於所謂私德,則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的價值評斷。至於發言者所評斷的事項,是否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必須要就被言論指涉的對象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因素,依照一般社會觀念以及社會共同生活規範,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大眾損害的情況決定。
從2014年3月以來,透明公開的政府成為全民關注的焦點。人民對於決策過程不透明的忍受度越來越低,隨著反課綱運動,政府資訊公開可說已成為國家施政獲得正當性的基礎之一。
不過在公開的浪潮中,近年來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施行,個資保護意識也深入人心,甚至連行政機關也時常以個資保護為名拒絕提供資料。在公開與保護之間應如何拿捏其界限實屬不易。
在現今社會中,法院判決無非是極為受人關注的政府資訊。從新聞對法院的「報導」以及「法院認證的XXX」等網路流行語可知法院判決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而法官為釐清事實做成決定,在審理過程中一定會調查許多證據,並將此些證據記載在判決中,因此判決中必定包含大量當事人的個人資訊。
然而,判決公開與個資保護間應如何拿捏界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