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謠言」也是不實言論的一種。在談論誹謗罪時,有跟各位讀者提到,其中一種誹謗誹謗類型是散佈不實言論。但誹謗言論與謠言的差別在於誹謗言論是有傷害到「特定人」;但謠言並沒有為了要傷害特定的人。

放謠言的人可能只是為了要製造社會動亂、單純為了好玩或其他原因,不一而足。謠言或許惱人,但卻也不見得會帶來立即的危險,立法者考量到這種言論的惡性較低,因此刑法並沒有特別規定要針對放謠言的人予以處罰。

不過,謠言還是有影響公共安寧的可能性,因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仍規定「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還是要接受行政罰的制裁。但法院其實並不常使用本條文處罰發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