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網際網路的匿名性,單單看帳號並不會知道帳號背後的真正使用人是誰,因此冒名創立帳號、社團,甚至是刊登交友廣告、色情廣告的情形,層出不求,法院也處理過相當多此類的案例。
如果冒名的同時涉及到猥褻圖片,可能會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涉及個人資料(如:電話)則會牽涉到個人資料保護法;比較特別的是,冒名創立Facebook帳號,可能會牽涉到偽造文書的問題。以下,就跟各位介紹冒他人名義在網路上刊登資訊時,常見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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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對於該留言並非選用「按讚」功能,而是使用 「分享」功能。顯然他們主觀上不僅是在表示「已閱讀 」或認同而已,更有主動散佈該留言給他人知悉的意思,因此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公眾人物,理應對於他人的批評和評價有更多的忍受度,以避免掌握權力的人透過處罰他人的發言,來維持自己的形象,達到形同「文字獄」的效果。
公共利益,是指有關社會大眾之利益;至於所謂私德,則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的價值評斷。至於發言者所評斷的事項,是否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必須要就被言論指涉的對象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因素,依照一般社會觀念以及社會共同生活規範,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大眾損害的情況決定。
真相往往不是一目了然,人民也不是全知全能,能夠一眼就看透事實;甚至,有時候在瓜田李下的情境下,眼見都不一定為真。如果所講的話與事實不符,一概的要受到處罰,勢必會導自人民的在發言時,必須要斟酌再三以避免受罰,對於言論自由是相當大的限制。
雖然典型的誹謗罪判斷標準,在於有沒有散佈「不實言論」但有時候並不是可以很輕易的判斷一段文字到底是真是假。在情感與事實交疊的情境下,一句「你是個愛情騙子」是否會構成誹謗?有相當大的解釋空間。
在誹謗案件時,有時發言者會擔心對於自己所提出的言論,沒有把握因此會用「我懷疑…」、「我猜測…」甚至是「我做夢夢到…」的方式,想要規避誹謗的責設,我們可以暫將此種答辯方式,稱之為「假設抗辯」。
在群體社會中,人們的所作所為免不了會受到他人的評價與轉述。有時這些評價或轉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也有很多時候是無中生有。若這些流言蜚語是好事,不予理會也還相安無事;但若是壞事,三人成虎,以訛傳訛,最後可能就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尤其在網路時代下更是如此。
雖然「虛擬人物」是否為受到刑法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所保護尚有爭議。但實際上在網路上的身分並不是虛幻身分,而是真實人物創造出來的身分,在網路上從事活動。被告在對網路帳號發表侮辱言論時,如果早就知道背後的人的真實身分,自然會構成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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