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危急的當下,我們應該選擇的立法途徑不是進一步延續分裂與謬論的「進步專法」,而是一個「平等的民法」,在民法宣示同性婚姻也適用民法上婚姻,讓社會上的大眾去適應「有一群跟異性戀不一樣的同性戀也可以結婚」,去容忍、肯認其他人獲得平等權利的過程。
司法院釋字第626號解釋,聲請人辦理警大碩士班入學考試,初試錄取後,複試被認定有兩眼綠色盲,體檢核定不合格。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未果,認為警大侵害其受教權,聲請釋憲。本號解釋涉及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是否違憲之爭議。大法官認為,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因此系爭規定並沒有違反平等原則,應屬合憲。本號解釋無意見書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