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學的角度而言,解釋文的內容也似乎有進一步商榷的空間。從而使得本號解釋不僅沒有解決「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否成立勞動契約」這個爭議,反倒將使得正反兩方各抓著解釋內容中有利於己的部分,繼續爭執下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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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勞工身份,以及判斷誰適用勞基法等勞動法令,向來是個意見分歧的爭端。大法官在本號統一解釋處理了「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這個問題,認為應該要看保險業務員能不能自由決定工作時間長短等勞務給付方式,以及是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不能夠只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