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種會因為「開玩笑」而誤觸法律的言論,為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公眾罪和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安罪。
只要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方式,恐嚇公眾,導致危害於公共安全,就會構成「恐嚇公眾罪」。若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方式,恐嚇他人,導致危害他人安全,就會構成「恐嚇危安罪」。兩者的差別在於前者是針對「公眾」,而後者是針對「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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