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網際網路的匿名性,單單看帳號並不會知道帳號背後的真正使用人是誰,因此冒名創立帳號、社團,甚至是刊登交友廣告、色情廣告的情形,層出不求,法院也處理過相當多此類的案例。
如果冒名的同時涉及到猥褻圖片,可能會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涉及個人資料(如:電話)則會牽涉到個人資料保護法;比較特別的是,冒名創立Facebook帳號,可能會牽涉到偽造文書的問題。以下,就跟各位介紹冒他人名義在網路上刊登資訊時,常見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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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網路言論,一般人應該就可以想像到「網路罷凌」,而一種常見的網路罷凌型態就是「人肉搜索」。但人肉搜索只是一種社會現象,在法律上並不是一個獨立的處罰事由。
此行為有可能被涵蓋入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所提到的「蒐集」和「利用」個人資料的範疇。在跟大家說明人肉搜索的法律意涵前,我們先來談談,人肉搜索到底是怎麼來的?
因此,就算被認定為「個人資料」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使用個人資料。一般人在網路上最常遇到,將他人的姓名、電話、地址公布在網路上就是屬於「利用」行為。本篇先跟大家談,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夠合法「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
在個人資料散佈案件中,有一種比較常見的型態是公布雙方的判決書。 對於一般民眾而言,往往會認為法院文書就是公開資訊,網路上也查得到,為什麼不能公布,讓社會大眾評評理?然而,法院卻不這麼認為。
除了判決書外,有一些訴訟文件或是行政文書,法院也認為公布後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接下來會一併跟各位讀者說明。
個人資料的種類眾多,雖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已經列舉了許多事項,但仍留有「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的概括條款。因此,什麼樣的資料,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就有相當大的解釋空間。
再者,個人資料保護法把個人資料區分成第6條原則上不可以蒐集的敏感性資料,即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以及本條以外的一般性個人資料。而一般性的個人資料,則必須要符合個資法內其他細部有關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和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19條)個別的規定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則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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