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議題】同婚釋憲辯論 各方論點整理
文/邱丞正(台大政研所碩士生)
法務部:現行法不違憲
什麼叫做婚姻是立法自由,要是立專法的話並沒有歧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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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法怎麼規定我們就怎麼登記
我們是登記機關,法律意見請洽法務部,反正法怎麼規定我們就怎麼登記,以前可以娶妾後來改重婚,足見婚姻定義與時俱變,我們就遵照辦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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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學陳愛娥副教授:婚姻專屬異性另立專法不違憲
探究民法親屬編規範時應尊重立法者原意,考慮到我國法條與歷年大法官解釋均內建「婚姻為一夫一妻」之前提,足見一夫一妻為社會上約定俗成之制度,現行法定義「婚姻」為一夫一妻既屬約定俗成,即不違反憲法上平等權保障之概念。
而在現行法仍將「婚姻」專屬於異性婚時,如欲保障同性伴侶權益,另立專法不失為一折衷作法,且立專法擴大保障並未涉及歧視,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規定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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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張文貞教授:禁止同婚不具公益理由專法亦不算平等
婚姻的意涵有二,一是「兩人結合」之婚姻本質(婚姻權),二是結合之後所衍伸之各種社會賦予之社會性功能(家庭權),既然婚姻之存在有此二種大要素,要限制一部分人民享有這些功能,就必須有非常強大的公益性做對抗,而無論是宗教或生育等理由,都尚未符合重大公益的基準。
是以現行民法禁止同婚違反平等原則,經前述區分「家庭權」和「婚姻權」後,專法或可保障同性伴侶之家庭權,卻無從保障同性伴侶享有等同於異性婚姻者之婚姻權,故亦不能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
最後補一槍要大法官勇敢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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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陳惠馨教授:現行法字面上沒說不能同性婚
針對婚姻立專法不行,但延伸出來的事項立專法可行
觀諸現行民法親屬編的字面意思,以及歷次大法官針對相關議題所為之解釋、不受理裁定等,均未明白以文字禁止同性婚姻,因此行政機關以「婚約,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為基準,強行解釋婚約之締結必需同時有男有女,有違憲法保障平等權、婚姻自由之意旨。
至於在立法技術部分,若立法者僅欲處理「婚姻制度」,包含結婚、離婚等相關制度,大可透過調整民法架構加以解決,在此立專法創設「同性婚姻」不能符合平等權之要求,因此不建議就婚姻本身另外創設專法。
然而就婚姻以外之其餘民事事項,如姻親如何認定等,另立專法加以補充規範,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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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劉宏恩教授:拒絕同婚的理由薄弱 專法反而會造成歧視
考察立法沿革與我國法律史,現行民法對於婚姻此一「私領域行為入法」之立法手段,採取正面表列,因此不在法律文字上的同性實無許可之空間,也因此違背憲法有關平等權、婚姻自由之規定。
至於法務部以所謂傳統習俗為理由為現行法辯護,習俗本來就會與時俱變,當不能作為立法排除特定人等享有權利之理由。因此在無適當限制理由,僅有「自古以來」可主張的情況下,現行法透過不立法變相禁止同性婚姻,實為違憲。
最後,針對同婚/同性伴侶創設專法亦違反平等原則,蓋因另立新制度將會創設出新的標籤,並無法達到保障平等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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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大學李惠宗教授:民法只是肯定一夫一妻的社會常態
為了保障那些不是常態的人另立專法可行 ,不一樣的人用不一樣的制度
現行民法禁止同性婚姻,是基於歷史和人類社會之特性,所謂「一夫一妻」即為現在社會之常態,民法基於肯認此一常態,設定異性結合作為婚姻之要件,僅是對於社會常態的肯認而已,並不違憲。
但政府若因民法未規範同性婚姻,因此進一步拒絕給予同性伴侶等同婚姻制度的權利保護機制,就有違反平等權保障之虞。是以為求國家保障之周延,另立同性伴侶專法不失為一補救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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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大學鄧學仁教授:現行民法規定不周全
同婚不會衝擊既有婚姻制度 ,但在眾多修法途徑中專法衝擊最小立法也最快
現行法規定如納入同性婚姻,對於已經可以一夫一妻結合的異性戀本身並無影響,因此為保障意欲同性結合者的平等權,應盡快修法納入同性婚姻。
然而納入同性婚姻的途徑有所不同,考慮到領養、婚生推定、人工生殖等事項在男男婚、女女婚等制度上難以解決的問題,只靠修改民法,在法體系上容易造成邏輯衝突。
剩下的兩種做法,一是將各種牽涉法律,如人工生殖法等一併包裹立法,其立法成本顯然較高,因此制度同性婚姻專法,將相關事項一併做統一規範,應該是較適當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