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生活】謠言滿天飛,法律怎麼治?
「謠言」也是不實言論的一種。在談論誹謗罪時,有跟各位讀者提到,其中一種誹謗誹謗類型是散佈不實言論。但誹謗言論與謠言的差別在於誹謗言論是有傷害到「特定人」;但謠言並沒有為了要傷害特定的人。
放謠言的人可能只是為了要製造社會動亂、單純為了好玩或其他原因,不一而足。謠言或許惱人,但卻也不見得會帶來立即的危險,立法者考量到這種言論的惡性較低,因此刑法並沒有特別規定要針對放謠言的人予以處罰。
不過,謠言還是有影響公共安寧的可能性,因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仍規定「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還是要接受行政罰的制裁。但法院其實並不常使用本條文處罰發言者。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最經典的案例,就是102年5月14日的因為菲律賓海岸巡防隊冷酷射殺台灣漁民後,所引發的「便當文」事件。
當時網路上流傳兩篇「便當文」。一篇為一名女性網友所撰擬,自稱吃飯時看見自助餐店老闆,表示不願賣便當給「菲狗」,而自己好心幫助這名菲律賓人的文章。
另一篇則是一名記者在Facebook上貼文表示:「晚上到附近便當店買飯時,看見兩個菲律賓移工在排隊,我恰巧排在後頭,但接下來的畫面讓我相當難過。老闆:你是菲律賓人嗎?(台語)移工:是的,我們是。(聽得出聲音些許緊張)老闆:我不賣便當給狗,爬出去吧。…」等內容的不實文章。
法院針對這兩篇文章,根據不同的事實,給了不同的判斷。
(一) 受罰的案例
上開記者撰寫文章,經報社總編輯的要求想要約見便當店老闆。該記者竟然又安排朋友假冒便當店老闆,導致報社正、副總編輯誤以為文章是真實,而製作新聞報導。
法院認為,該名記者明知所散佈的資訊不實,卻又造謠生事,且散佈謠言的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因此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應受處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秩字第26號裁定)。
(二) 不受罰的案例
但由另一篇女性網友撰寫的便當文,法院就認為並不影響公共安寧。本案中,員警將該名網友移送到法院後,表示該文章經其他網友大幅轉載並經新聞媒體等方式散佈而造成社會動盪,影響社會和諧;且該文章為外國媒體引用,嚴重影響我國外交形象及國際觀感。
但法院認為,雖然發言者確實是捏造不實事實散佈公眾,但她在散佈謠言前,發生本國漁民遭菲律賓國公務船艦人員開槍射殺事件,舉國為此強硬要求菲律賓國政府應道歉、懲兇、賠償。在此台灣與菲律賓國關係緊張之際,該網友散佈此不實事實,雖然刻意誇大台灣人與菲律賓國人間的矛盾,但文章虛構「拒賣菲律賓人便當」、「辱罵菲律賓人」、由該網友自己「買便當給菲律賓人」及「只因為他們是菲律賓人,就不肯賣他們便當,會不會太以偏蓋全」等情節,都是為了表達不應牽扯無辜第三人的看法。縱然,此文章引發輿論討論,亦不足使聽聞者因為這些不實事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因此不會有影響公共安寧的情形,故散佈此篇文章並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秩字第24號裁定)。
另一則不罰的案件是發言者在網路上散佈「facebook登入網頁真假比對圖」,並留言「小心!!會中毒的臉書facebook登入要小心!如果你登入時有個電話畫面,千萬別登入登入!!」後經證實此對比圖只是Facebook新舊登入畫面的不同,並非是假畫面,因此次訊息只是謠言。故該名網友被經警方移送至法院。
但該名網友表示,他在經其他網友告知是謠言後就刪除此訊息,當時是出於好意,才轉貼此篇文章到自己的Facebook首頁,該比對圖也是網友分享的等語。
法院認為以前奇摩網頁上也曾傳有虛假登入畫面,用以騙取登入者的密碼或使病毒值入使用者電腦內。因此,有心人士在網路上製作相似登入畫面,並非不可想像或毫無可能。再加上最先張貼該訊息的粉絲頁面,下方共有531人按讚,被轉分享935次,足以他人信以為真。因此,難以證明該名網友主觀上有何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的意思,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雄秩字第39號裁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
行政罰: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而接受處罰,稱之為行政罰。而違反刑法上的義務而受處罰,稱之為刑罰。社會秩序維護法,屬於行政法的一種,所以屬於行政法。行政罰與刑罰的差別在於,後者的處罰強度會比前者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