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法庭】綠社盟政黨票不到5%不能分配立委席次合理嗎?(釋字第721號解釋)
文/極憲焦點團隊整理
2016國會大選政黨票得票率民進黨44.05%、國民黨32.19%、親民黨6.52%,時代力量6.10%,皆依據比例分配到立委席次。
但他政黨未跨過5%門檻的政黨如:新黨4.18%、綠社盟得票率2.52%、台聯2.5%,皆未分配到立委席次。
小黨明明有得到選票,卻不能分配席次,合理嗎? 這個問題,其實大法官已經給過說法,讓我們來看看,在97年1月12日立法委員選舉中,制憲聯盟、綠黨所參與的釋憲案件中,大法官怎麼說?
一、解釋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721號解釋,是97年1月12日立法委員選舉後,制憲聯盟、綠黨認為「憲法增修條文」小黨必須獲得5%以上政黨選舉票才能分配立委席次之規定,將使得票投小黨的選票被浪費,違反票票等值原則,而聲請釋憲。
本案涉及立委選舉採取「單一選區兩票制」及「政黨票須得票比例須高於5%才能分配席次」的規定,是不是違憲的爭議。大法官認為這個制度只是反應我國政治文化,並且為了避免小黨林立,影響國會議事運作和效率所設計;並沒有變動選舉權、平等權的核心而影響到我國憲政秩序,因此並不違憲。
本號解釋有7份個大法官提出個別意見書。
二、 解釋理由重點分析
(一)前提問題:大法官可不可以宣告「修憲」後的條文違憲?
「政黨票須得票比例須高於5%才能分配席次」的規定是「憲法增修條文」不僅僅是單純的法律。憲法條文若經過立法委員修改過,大法官還能不能宣告這個「修改過的條文」違憲?大法官認為,如果修憲機關修憲結果,有以下兩種情形,大法官仍然可以宣告違憲。
首先,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如果要修改憲法,修憲機關不能違反「正當修憲程序」。
其次,雖然憲法增修條文和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位階相同,但如果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重要性的條文可以任意被修改,憲法就沒有存在的價值。憲法條文中的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都具有本質重要性,釋憲機關也不能任意修改,否則就是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因此,若修憲機關決定要修改憲法,必須要在修憲程序上不能有明顯重大瑕疵,而且修改憲法的內容不能夠影響到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則,大法官仍然可以宣告違憲;除此之外,大法官都應該予以尊重。
(二)選舉制度反映的是各國文化差異,採取單一選區兩票制和設定不分區立委席次分配的門檻,沒有影響到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處理完成程序問題,大法官皆著說這種選舉制度並沒有違憲。
1. 首先,單一選區兩票制,已經可以反映國民意志,並沒有違憲
大法官認為,在世界各地有重視選區代表性而採相對多數決的國家,也有重視政黨差異而採政黨比例代表制的國家,不同的制度只是反映不同國家政治文化差異所做出的選擇。
而我國採取單一選區兩票制的目的,是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透過政黨選舉票所得票數分配政黨代表席次,可以藉由政黨比例代表,強化政黨政治之運作,並與區域代表相輔相成。此種設計展現了國民意志,並沒有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
2. 其次,政黨票要高於5%才能分配不分區立委席次,是為了避免小黨林立,並沒有剝奪小黨參政的機會,因此不違憲
雖然設定小黨分配政黨票的5%門檻會使得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一定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之現象。但此種制度設計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順暢。
而且就近年來立委選舉結果觀察,其他小黨仍然有分配到立委席次的可能性,因此,此種制度並沒有損害我國實現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自然就沒有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