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生活】法院判決貼上網,有問題嗎?
文/林煜騰 (台大法碩士,執業律師)
在個人資料散佈案件中,有一種比較常見的型態是公布雙方的判決書。
對於一般民眾而言,往往會認為法院文書就是公開資訊,網路上也查得到,為什麼不能公布,讓社會大眾評評理?然而,法院卻不這麼認為。
除了判決書外,有一些訴訟文件或是行政文書,法院也認為公布後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接下來會一併跟各位讀者說明。
(一) 公布法院文書
法院對於判決書能否公開,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的判決結果略有不同,但核心仍在於公布判決書是否是在「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使用」。
在一則刑事判決中,被告將,甲男與其配偶有關的妨礙家庭的民事判決書,案號欄「第131號」及當事人欄「上訴人」與「訴訟代理人」姓名、住址塗去後,未隱蔽「被上訴人」(即甲男)、「訴訟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並複印多份後,將判決放置在土地公廟、活動中心廣場以及隨機置放在鄰居住處信箱內。透過此方式非法利用被上訴人的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
法院認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的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但被告公布的判決內容,有關妨害家庭罪訴訟,與甲男鄰居、住處附近土地公廟、活動中心等不特定人及公共利益均無關。
被告如果要向甲男的鄰居澄清判決結果,可以選擇相同有效手段中侵害較小的手段,例如:隱蔽甲男個人資料。但被告捨此不為,已經逾越利用此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再者,民事判決書上的個人資料,是為了向法院聲請民事執行或行使訴訟上權利使用,但被告未隱蔽判決上所載甲男地址等個人資料即逕自複印後發送,已經逾越此份資料可以使用的目的,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85號刑事判決)。
然而,在一則涉及散布支付命令和不起訴書,侵害個資的民事案件中,法院認為,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法院應以公開裁判書為原則;因此,當事人收到的支付命令依法本應公開,其再將此應公開的裁定交付給其他人,並不具不法性,沒有侵害支付命令上所記載之人的隱私權。再者,當事人經過檢察官認為不起訴的不起訴書,對於當事人而言是證明自己行為不具不法性的重要證據;因此當事人為了證明自己沒有違法,回復自己的清白,有權利任意提供予第三人,否則只是空口否認自己沒有犯罪行為,無法取信於他人,散布此等文件屬於合理使用,也沒有侵害文件上所載之人隱私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二) 起訴狀
在一則交通糾紛中,被告因違規越過雙黃線迴轉及迴轉車輛未讓直行車先行,導致與機車發生擦撞,致機車騎士受傷,因而被告過失傷害確定,後來也在民事法院被判決賠償機車騎士8萬餘元。被告因而心生不滿,在Facebook上刊登:「台灣現在最好賺的工作應該是製造小車禍吧!記得要弄點小傷喔,…這樣才不會只賺22K」等文字,且張貼所翻拍未隱蔽機車騎士姓名、住址等個人資料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部分內容的照片,供不特定人瀏覽。
被告雖然主張,張貼判決書是為了跟朋友討論。但法院認為,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的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的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被告拍攝起訴狀繕本及判決首頁,未遮隱相關人物的個人資料,又未關掉「分享」功能,則所為非屬相同有效手段中侵害較小的手段。因此被告所為已超過利用此份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三) 答辯狀
如果判決書和對方寫的起訴狀不能公布,那在訴訟中自己寫的答辯狀可以嗎?在一則房屋買賣糾紛中,被告被起訴請求返還價金。被告心身不滿,將記載買主姓名、住址等個人資料,及「…四承購者說是兩位合購另一位叫洪翌娟款項遲遲不入還裝傻不知道,故本人認為OOO等二人有故意欺騙之嫌。…七本人官司纏訟關他何事,本人從未以價錢為由不賣是因為對方慣用欺騙行為要求先行過戶才要支付款項並揚言要檢舉。」等文字之該民事事件答辯書,列印二份,張貼在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的社區大廳,法院認為此民事訴訟答辯狀,與公共利益並無關係,被告將對方姓名、住址以任意公開張貼民事答辯書的方式揭露,將導致對方的個人資料暴露在難以控制、想像的風險中,因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四)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至於其他行政文書,經公布上網如果含有對方的姓名、地址,法院也會傾向違反個資法。如在一場交通事故中,被告將載有對方姓名、行動電話及車牌號碼等個人資料的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刊登在Facebook,使對方的個人資料遭洩,亦被認定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談到這,以大致將日常生活中容易違反個資法的情形,做了大致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