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故事】一把火燒出,媒體姓「黨」?姓「財」?姓「人民」?
文/小小祭酒(極憲焦點&地表最強國文課沒有之一)
過去,我們的課本未曾仔細告訴我們,在台灣走向自由與民主的道路上,曾經熊熊燃起的那把火。
然而,這把火畢竟只是一個開始。一個時代,很難因為一兩個人的激烈撼動而改變。
這條漫漫長路的起點,由一把火點燃,至今,尚未熄滅。
「爭取百分之百言論自由」
鄭南榕,自由時代雜誌封底
「謾罵式反駁的御用媒體,對眼明的台灣人民來講,亦只是當成笑話看罷了。」
鄭南榕,自由時代週刊第239期1988.8.27
一、我要媒體不姓「黨」!
鄭南榕出生於民國36年,也就是228事件發生的那一年。
其一生對於台灣民主、自由,影響甚大。
民國73年起,鄭南榕為了突破戒嚴時期政府對言論的嚴格控管,決心創辦雜誌,宣揚其「捍衛言論自由」的理念。
當時,台灣的主要無線電視台(中視、華視、台視)分別由「黨、政、軍」所掌控,要發行紙本雜誌,自然也會受到各種阻攔。
為此,鄭南榕四處收集大學畢業證書,並向新聞局登記為發行人,以作為若遭政府查禁、沒收、停刊時的備胎之用。前前後後,總共聲請了18張執照。
73年3月4日,《自由時代》發刊,雜誌封底烙印者—「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彰顯著鄭南榕捍衛言論自由的決心。
《自由時代》週刊發行後,不顧國民黨對言論的諸般箝制,勇於揭發許多當時的政治黑幕,更創下被查禁和停刊次數最多的記錄。自75年開始,鄭南榕開始強化宣傳自由主義的信念與行動,策劃一次又一次的集會、遊行,也一次又一次遭受到國民黨在政治上、媒體上的打壓。
在當時由黨、政、軍所控制的媒體抹黑下,他仍堅信:「謾罵式反駁的御用媒體,對眼明的台灣人民來講,亦只是當成笑話看罷了。」
然而,鄭南榕縱使「不畏人言」,雖千萬人吾往矣,卻仍躲不過司法的迫害。
78年1月21日,鄭南榕收到了第一張涉嫌叛亂的法院傳票。
為了堅持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理念,誓言「國民黨只能捉到我的屍體,不能捉到我的人」,鄭南榕將自己自囚於雜誌社總編輯室內。
同年4月7日,國民黨重兵壓境,軍警荷槍實彈、重重包圍,強行攻入雜誌社。鄭南榕反身進入總編輯室,點燃台灣民主與自由路上最重要的一把火。
鄭南榕在自囚總編輯室71天後,毅然自焚。
《自由時代》,總共經歷了5年8個月,出版302期,於鄭南榕自焚後不久停刊。
二、媒體不「姓黨」姓什麼?
民國84年開始,眾多社會團體發起了「黨政軍退出三台運動」,新的出版業者也如雨後春筍一般出現。言論自由的開放勢不可遏。
司法院大法官一則則言論自由相關的解釋業陸續作成:
民國 85年7月5日釋字第407 號解釋
「出版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出版品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介,可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
民國89年7月7日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直到民國92年,《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皆明白的規定政府、政黨都不能經營媒體業。
終於,媒體業在形式上再也不「姓黨」。
但那個在當年國民政府眼裡似乎天理難容的,鄭南榕不惜犧牲生命爭取的「百分百之言論自由」,真的實現了嗎?
三、「姓藍」、「姓綠」、「姓狗仔」?
言論自由市場開放後的台灣,似乎還無法適應這得來不易的自由。
而媒體業者,也尚未真正意識到自己的社會責任。
其實在解嚴之初,大法官就在釋字第364號解釋,對媒體業者喊聲,提出對言論自由的殷殷期盼:「廣播電視無遠弗屆,對於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之影響。故享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
但因為媒體業者的表現,始得言論自由在行政權鬆綁之後,仍未百分百的解放。社會和司法對於媒體仍然充滿著不信賴。
沒有人知道,解嚴後的媒體風氣是如何改變的。
到底是記者的工作內容變了?報導尺度變了?社會的對於媒體的口味變了?還是法院的標準變了?
在釋字509解釋中,大法官擔憂的指出:「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沉痛說出,僅以民事賠償制度,並不足以維護人民的名譽。
並在考量「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後,認為刑法上的「誹謗罪」仍有必要。明白的透露出,不信賴媒體的態度。
這時候的媒體,雖然已不再姓「黨」,但逐漸漸轉向「姓藍」、「姓綠」、「姓狗仔」。
社會和媒體似乎已經習慣謾罵攻擊的評論、挖人隱私的八卦、空穴來風的抹黑,新聞惡質已經是「社會共識」。
當同業紀律制裁,無法達到控管新聞品質之效,法律的管制似乎也就沒有放鬆的可能。
新聞媒體的惡質化,也就正好成為政府再次介入媒體管制的契機。
直到釋字第656號解釋,大法官仍然認為,考量媒體業者對於名譽的侵害的惡性,媒體業者仍有對被害人公開道歉的必要。
在釋字第689號解釋,為了遏制狗仔跟追他人的歪風,大法官也認為政府為了保障人民隱私所立的法律,並不「侵害言論自由」。
捕風捉影、揭人隱私、藍綠惡鬥,難道這就是鄭南榕當年奮力爭取的「百分之百言論自由」嗎?
四、人民的媒體?還是財團的媒體?
更讓人心寒的是,脫離黨國統治後,媒體卻逐漸遭到財團的壟斷。
各式各樣的媒體巨獸逐漸形成,政府卻也樂見其成。媒體形式上不再姓黨,但也只是換個面具,繼續出現在社會大眾面前罷了。
「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義,即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釋字第613號解釋中,大法官的期許,離現實越來越遠。
值得慶幸的是,憲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也保障一般人所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
這幾年來社群媒體和公民記者、諸多網民的崛起,讓言論市場,仍有多元存在的可能。
現在的時代,不論是在防止財團壟斷媒體,或是加強對公民記者採訪權的保障上,政府都還沒有善盡其義務。在國家沒有真正的朝這個方向努力之前,我們的國家,就不可能擁有真正的「百分之百言論自由」。
五、結語:一把火象徵另一個時代的開始
79年4月7日,一把火燒出了對於言論自由的想像與期待。
當年鄭南榕的一把火,燒的是政府對言論的控管。
但時至今日,我們對於媒體,有更多尚未實現的期許。
我們希望新聞媒體能提供更多元的資訊,形成公共意見。
我們希望通訊傳播媒體監督:包括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所有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機關,甚至是在野黨。
鄭南榕或許只是一個歷史過客,可也不只是這樣。
一把火象徵的不是一個時代的終結,而只是另一個時代的開始。這條路依然漫長,依舊困難重重,且不是由少數幾個人叛死努力就可以換來的。
一兩個人對於歷史的衝擊往往是象徵性的,他能夠喚醒一些人們,但無法真正汰換一個時代。
一個時代要能真正往前進,需要所有人的努力與改變。在這個「時代」,我們可以賦予「百分之百言論自由」更多的想像空間,也為他盡更多的責任與義務。
那把火,從未熄滅。
網誌刊頭圖片:鄭南榕基金會youtube《我是鄭南榕,我主張台灣獨立》影片截圖(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g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