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法庭】你有想過政府要「強制」你加入健保費有沒有問題嗎?(釋字第472號解釋)
文/極憲焦點團隊整理
一、解釋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472號解釋,為聲請人周伯倫等52位立法委員在84年5月24日時,認為當年3月1日實施的全民健康保險法,強制全體國民納保、繳費增加人民憲法上所未有的義務應屬違憲,故聲請釋憲。本案涉及健保法就強制納保、繳費及滯納金規定是否違憲的爭議。大法官認為全民健保是的目的是為了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加徵滯納金才能促使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履行其繳納保費義務,並無違憲。本號解釋共有4份意見書提出。
二、解釋文內文分析
(一)憲法已規定立法者應該要建立全面健康保險制度
憲法第155條、第157條以及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等基本國策的規定,已經明確說明:「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現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及「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則立法機關就應該要制定符合憲法意旨的相關法律。
(二)強制納保、加徵滯納金都是為了推行健保的必要手段
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應如何設計,是立法裁量的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法關於強制全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規定,是國家為達成全民納入健康保險,以履行對全體國民提供健康照護的責任所必要的手段。
至於加徵滯納金的規定,則是為了促使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的義務,也是為了實現全民健康保險的合理手段。
上開2種手段,都沒有逾越憲法第23條規定的必要程度,因此並無違憲。
但對於無力繳納保費的人,國家應給予適當的救助,不得拒絕給付健保,如此才能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的的目的。
(三)全民健保和依據個人意願加入的保險契約不同,國家應定期通盤檢討健保方案
為了整合公、勞、農保的醫療給付,建立全國單一、公平的健康保險體系,以促使醫療資源合理分配,並發揮社會保險的功能,公務人員、勞工、農民雖然已經分別加入其他保險,仍然需要強制參與全民健康保險。
此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保險條件是由法律規定,一體實施,與依個人意願參加的保險並不相同。
立法機關必須要考量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或修改法律,變更各項社會保險的規定,建立符合憲法意旨的社會安全制度。當法律修正時,不會產生違背信賴保護利益的問題。因此,有關機關在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後,應該依照該法第85條[1]在2年內,提出改制方案,依照本解釋意旨,並就保險的營運(包括承保機構多元化)、保險對象的類別、投保金額、保險費率、醫療給付、撙節開支及暫行拒絕保險給付是否恰當?等問題適時通盤檢討改進。
→直接上司法院大法官#582號解釋http://goo.gl/LmF1U9
[1]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民國 83 年 10 月 03 日修正;非現行法):「主管機關應於本保險實施二年內,提出執行評估及全民健康保險改制方案;改制方案應包 括各項財源、被保險人負擔方式及保險人組織等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