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馬習會的6個Q&A

1. 馬習會有正當性嗎?

馬習會不管從憲法上或從政治局勢上來看,它的正當性都有所欠缺,也不應該拘束明年由全台人民所選舉出的新任我國總統。

從憲法上來看,總統對外代表國家(憲法第35條),並可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而外交上,也認為國家元首、政府首長與外交部長,不用獲得另外的授權就可以對外代表國家。而立法院也可以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1條)。這些安排就是要避免總統黑箱施政,逃避國會監督。

但憲法同時也規定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53條)、立法院有議決「國家重要事項」的權限,而行政院也必須向立法院負責(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則將這種行政立法兩權的互動機制,具體規範為「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綜合這些條文來看,馬英九總統的確可以代表國家與中國國家主席會面。但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並不互相承認,該國對我國的敵意以及強大的經貿影響力也無庸置疑。也因此,我國總統與該國元首66年來第一次見面商談,很有可能關乎我國與該國平等地位、國家安全等重要議題。這絕對不是一句「總統有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所以馬總統想怎樣見習近平都可以」便能搪塞過去的。

在這種國家重要事項上,馬總統並沒有在事前讓國會充分知悉,使得立法院可以在事前透過對於行政院長報告的質詢進行監督。從憲法權力分立的觀點上,馬習會的正當性就有所缺陷。

同時考量到政治局勢,馬英九即將在明年卸任總統,而主要政黨也已經決定總統候選人。馬英九在民意支持度低的情況下,貿然做出如此重大的政治活動,不但無法獲得人民的信任,也是對於總統候選人的不尊重。在這種政治局勢下,即便馬英九自認可以創造某種兩岸關係的制度性安排,無法也不應該有正當性來侷限新任總統的對中政策。

2. 馬習會不過是兩個人聊個天,吃個飯,有什麼影響嗎?

馬英九身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我國。他與不承認我國、威脅我國獨立存在的國家的國家元首吃飯,當然會有影響。

在外交上,國家元首、政府首長與外交部長,不用獲得另外的授權就可以對外代表國家。馬英九與習近平,即便彼此以先生稱呼之,仍然不妨礙他們分別是台灣與中國國家元首的身份,僅是以此表明互不承認對方國家的主權地位而已。也因此,馬英九總統身為國家元首,代表我國與一個與我國互不承認主權的國家元首見面,就應該避免對於我國的主權地位產生不良影響。

本次馬習會中,馬英九身為國家元首,在習近平國家主席在場的開場致詞當中,直接以一個中國原則涵蓋九二共識,將「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窄化為「一個中國」。而習近平的開場致詞更是不斷地將中國的對台事務定位在中國內部事務。這種將兩岸關係窄化為內戰遺緒的國內關係,在國際法上對其他國家產生「不得干涉純屬一國內部事務」的疑慮(聯合國憲章第2條),這對於我國這種不被國際社會廣泛承認的國家而言,是相當不利的。

3. 以馬習會的內容來看,兩岸等於統一了嗎?

馬英九總統在馬習會上講了不利於我國主權地位的言論,對於我國存續在未來可能會有不利影響,但不代表這些就可以讓兩岸統一了。

就事實上而言,台灣與中國分別受不同的國家所統治,只是兩者互相認為擁有對方全部領土的主權。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當中的「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第11條的「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這些條文都不能用來否定我們的國家定位。最多只能證明憲法增修條文對於對岸政治地位以及人民權利義務有著很特別的宣稱,統一可以在兩個國家之間進行(例如東西德、南北韓、坦甘伊喀與尚吉巴統一為坦尚尼亞),對於外國人的權利地位有特別安排也是可以想像得到的事(例如不能完全類比的英國對於大英國協國家國民的特殊優惠)。更何況我國憲法根本沒有寫明領土範圍,而目前我國憲法的施行範圍就是台澎金馬以及其他所屬島嶼。

之所以會對於馬習會產生「兩岸是否因此統一」的疑慮,就是我國政府從來沒有明白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我國是兩個國家(而認為台灣與大陸同屬中華民國)。這種自大的自我否定,一方面不可能真的讓對岸同胞「起義來歸」,二方面也在國際社會中造成「台灣不是一個國家」的認知,而馬習會中馬總統的爆走性宣示,更是讓這種不利的傾向進一步影響我國在國際社會上原本就不被廣泛承認的主權地位。

雖然馬習會讓我國在國際地位的爭取上很不利,形同片面聲稱改變現狀,但我們還是一個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的國家。

4. 什麼是九二共識?

一句話,兩岸對於一個中國的內涵沒有共識。

1992年,我國的海基會與中國的海協會在當時是英國殖民地的香港舉行會談,但兩會並沒有針對「一個中國」的意義達成共識。時任陸委會主委的馬英九認為:「海協會明知雙方就有關『一個中國』的『表述』問題並無交集,卻對外一再揚言,雙方已獲得共識。這種言不顧行,行不顧言的作風,錯失達成協議的良機。」(中央日報1992.11.6報導)。

此後,中國從未放棄一個中國原則。而在中方的認知內,就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我國的國民黨政府則主張「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時任總統的李登輝並在1999年提出兩岸屬於特殊國與國關係的兩國論。

2000年政黨輪替前,時任陸委會主委的蘇起以「九二共識」字眼代替「一個中國各自表述」,迴避一個中國的內涵以及各自表述的內容,避免各自表述引起中方不滿,也避免一個中國在國內引發爭議。這個做法並沒有被2000-2008年執政的陳水扁政府所接受,認為1992的兩岸並沒有形成共識。

2008年馬英九接任總統,以九二共識作為兩岸政策基調,對內主張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並認為九二共識是一個masterpiece of ambiguity(模糊的傑作)。馬總統並在2013年國慶文告中宣稱「兩岸關係不是國際關係」,而在2015年的馬習會中在習近平面前的開幕談話中拋棄「各自表述」的內涵,直至會後的記者會才再次提起。

5. 習近平為什麼要見馬英九?

有關這個問題,可以參考陶儀芬的《習近平為什麼要見馬英九?》一文的分析。在2014年的三一八運動後,馬英九的聲望大跌,習近平失去誘因與馬英九見面。但在2015年,中國面臨美國在南海議題等方面的圍堵,勢必要在當中尋找一個新的突破點,而拉攏台灣則成為一個可行的選項。馬英九則可以站上明年選後中國在台最大代理人的制高點,同時也可以限縮下一任總統的對中關係框架。

6. 憲法上對於總統有哪些制衡措施?

就總統的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的決定權,立法院可以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1條)。立法委員可以針對國情報告提出問題(第15-3條),總統同意之後可以綜合對這些提問作出補充報告(第15-4條)。

此外,依照憲法,立法院也可以對於總統副總統提出罷免(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以及彈劾(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第4條第7項)。憲法第52條也規定,總統除了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對於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案,須要經過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全國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對於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則是由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提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過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的總統或副總統應該立刻解職。

這些行為有單純司法審理的「以內亂外患罪追訴總統刑事責任」,也有完全由公民作出最後決定的「罷免投票」,也有混合國會與司法院運作的「彈劾」。面對一個違憲亂權的總統或副總統,這些都是制度上可行的策略,但在實際執行上,國會、司法院、國民,乃至於被制衡的總統副總統本身,都會有著許多各自的考量與做法。韓國前總統盧武鉉的彈劾案未被憲法法院審理通過,而美國前總統尼克森則是在很有可能被國會通過彈劾案之前主動辭職。

參考資料:
黃丞儀,《立法院應即彈劾馬總統》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4782
黃丞儀,《馬習會突襲,黃丞儀:在野黨不準備彈劾總統就是打假球》
http://www.storm.mg/article/73239
姜皇池,《【馬習會】總統竟成中國攻擊手》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30802
廖元豪,《馬習會該不該要立法院許可?》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346/article/3493
張嘉尹,《一個教條式的,或蒼白無力的憲法解釋——關於馬習會憲法爭議的側寫》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4798
陶儀芬,《習近平為什麼要見馬英九?》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51104-opinion-Ma-Ying-jeou-Xi-Jin-ping-taoyifen-04/
邱文聰,《「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 台灣前途可以怎麼決定?》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789882
聯合國憲章
憲法
憲法增修條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